首  页
行业标准
水电信息
科技前沿
论文选编
企业之窗
稿件查询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

节 水 灌 溉 技 术 规 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water saving irrigation

SL207—98

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8-04-04发布 1998-05-01实施

下一页
-----------------------------------------------------------------------------------------------

前 言

  基于生产实践的需要和对节水灌溉形势的正确分析,1990年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布置了节水灌溉标准的研究任务,旨在进行探索,积累经验。1994年又组织全国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水为厅(局)就节水灌溉标准问题开展共同研究、讨论,形成规范战雏形,1996年底完成规范编写提纲。1997年初,编制任务正式下达之后,在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下,编写组立即开始工作,1997年4月底完成初稿,经两次征求意见补充修改后,于1997年12月初完成征求意见稿,12月底完成送审稿,并于1998年1月召开审查会议,通过了专家审查。

SL207—9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分总则、工程规划、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灌溉水的利用系数、工程与措施的技术要求、效益、节水灌溉面积,共8章40条和2个附录。它既反映中国现阶段水平,又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既坚持高起点、高要求,又注重实用性与可操作性;既重视水利建设规范的共性,又突出节水灌溉的特点,充分吸收了我国节水灌溉发展中的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本规范解释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灌溉排水技术开发培训中心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
水利部科学技术司
黑龙江省水利厅
广西自治区水利厅
甘肃省水利厅
河北省水利厅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李英能 黄修桥 沈秀英 窦以松 赵乐诗 王晓玲
李赞堂 马济元 袁辅恩 陈杰臣 武福学 宋伟

1 总 则

1.0.1 为了使节水灌溉工程建设有一个合理、可行、统一的衡量尺度,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必须注重效益、保证质量、加强管理,做到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技术先进、运行可靠。

1.0.3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大田、菜地、果园、苗圃和草场等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和评价。

1.0.4 承担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丙级(含)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工程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安装许可证。节水灌溉工程应选用经过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材料及设备,不得使用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使用说明的产品。

1.0.5 节水灌溉工程应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切实发挥节水增产作用。

1.0.6 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工 程 规 划

2.0.1 节水灌溉工程的规划应收集水源、气象、地形、土壤、作物、灌溉试验、能源、材料、设备、社会经济状况与发展规划等方面的基本资料。

2.0.2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应符合当地农业区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协调,采用的节水技术应与农作物品种、栽培技术相结合。

2.0.3 节水灌溉工程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及环境评价确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佳方案。节水灌溉工程的形式应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水土资源特点和农业发展要求,因地制宜选择。

2.0.4 平原区灌溉面积大于100hm2、山丘区灌溉面积大于 50hm2的节水灌溉工程,宜分为规划(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设计两个阶段进行。面积小的工程可合为一个(设计)阶段进行。

2.0.5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报告、概算书及工程布置图。灌溉面积在333hm2(含)以上的工程布置宜绘制在不小于1/5000的地形图上,面积小于333hm2的宜绘制在1/2000~1/5000的地形图上。

2.0.6 节水灌溉工程规划应与道路、林带、供电等系统,以及居民点的规划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水利工程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排水系统。

3 灌 溉 水 源

3.0.1 节水灌溉工程应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水资源,发挥灌溉水源的最大效益。

3.0.2 节水灌溉应充分利用当地降水。井灌区应防止地下水超采;渠灌区应收集利用灌溉回归水;井渠结合灌区应通过地面水与地下水的联合运用,提高灌溉水的重复利用率。 3.0.3 用微咸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采用咸、淡水混灌或轮灌;用工业或生活污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必须经过净化处理,达到灌溉水质标准,方可用于灌溉。

3.0.4 在多年平均降水量大于250mm的旱地农业区,采取措施集蓄雨水作为灌溉水源时,水源工程规模必须经过论证,满足雨季能集蓄灌溉要求的水量。

4 灌 溉 用 水 量

4.0.1 节水灌溉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正常水文年份单位面积用水量应较建成前节约20%以上。

4.0.2 水稻灌溉用水量应根据“薄、浅、湿、晒”灌溉等控制灌溉模式确定。

4.0.3 旱作物、果树、蔬菜等灌溉用水量应按产量高、水分生产率高的节水灌溉制度确定。

4.0.4 水资源紧缺地区,灌溉用水量可根据作物不同生育阶段对水的敏感性,采用灌关键水、非充分灌溉等方式确定。

5 灌溉水利用系数

5.0.1 渠系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5;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5;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5;井灌区采用渠道防渗不应低于0.9,采用管道输水不应低于0.95。

5.0.2 田间水利用系数,水稻灌区不宜低于0.95;旱作物灌区不宜低于0.90。

5.0.3 灌溉水利用系数,大型灌区不应低于0.50;中型灌区不应低于0.60;小型灌区不应低于0.70;井灌区不应低于0.80;喷灌区、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5.0.4 井渠结合灌区的灌溉水利用系数可根据井、渠用水量加权平均按附录B公式(B4)计算确定。

 


下一页


版权所有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编辑部
网站主管EMAIL:xsdbjb@188.com
Add: 中国.武汉市.武昌.东湖南路8号.武汉大学《中国农村水利水电》编辑部
ZIP:430072 Tel:027-87643133 Fax:027-87652781 E-mail:
xsdbjb@188.com